|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6:18:37 GMT -5
没有法律从属证明的情况下,第十八区地方劳动法院第三合议庭承认特许经营协议的有效性,并否认保险经纪人与保德信保险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 再生产 作者在了解商业模式后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 提交人声称该特许经营协议具有欺诈性,旨在掩盖雇佣关系。于是,他要求支付劳务费。戈亚尼亚第 11 劳动法院驳回了这些请求。 TRT-18 案件的报告员罗莎·奈尔·雷斯 (Rosa Nair Reis) 法官强调,这名经纪人受过教育,拥有工程学的高等教育学位。他收到了公司的材料,研究了合作伙伴关系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选择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了解业务的所有条款和形式”。 根据目击者的报告,法官认为没有因表现不佳或缺席会议而受到处罚;保诚集团没有设定销售目标;经纪人自己确定了其特许经营的目标;并且没有工作量。 提交人自己支付了燃料费和手机费。 客户的获取和访问日程的组织都是“在管理时间方面 电报号码数据 具有自主性和自由度”。而且,加盟商聘请了一名实习生协助他,并多次因私出差而缺席。 保诚集团 Mattos Filho 公司的律师 拉斐尔·卡埃塔诺·德·奥利维拉表示,该裁决“赋予了典型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该合同在同意的情况下没有缺陷,符合客观和充分的合同诚信”。出于这些原因,《经济自由法》第 4 条规定,公共行政部门有责任在行使监管公共标准时避免滥用监管权力,以便: a) 在没有展示效益的情况下过度增加交易成本;b) 对产品、服务或专业活动产生人为或强制性的需求,包括使用公证处、记录或记录; 我们认为,新的电子社交规则,特别是关于“ S-2500:劳动流程”事件的规则 ,不尊重这两件事。 为: 1) 增加公司及其交易的成本,因为它们会产生法律未规定的夸大的附属义务; 2)对法律、会计和信息技术服务提出人为的、强制性的要求,因为满足这些服务需要成本和工作时间,并给所有公司的财富生产带来负担; 3)要求人工登记活动,以获取检查已知的个人之间的劳动过程信息,因为工会有权在所有执行和协议中采取行动。 最后,很明显,未经事先法律确定,不得制定任何义务或规范性行为。但即使法律有规定,如果不遵守第13,874/2019号法律第5条,就不能提出检查要求,根据该条规定,在这些监管行为之前应进行监管影响分析,其中包括有关规范性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信息和数据,以验证其经济影响的合理性。 迄今为止,联邦政府尚未发布关于“S-2500:劳工程序”事件生效的影响的影响研究。 由于上述所有原因,纳税人再次别无选择,只能对行政当局采取法律行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