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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luxmisuttadhar0 on Feb 1, 2024 4:02:54 GMT -5
法律界人士都知道,在当前司法主导的情况下,司法判决寻求合法性的负担增加,而宪法管辖权则成倍放大这种负担。 从这个背景出发,我们在今天的课堂日记中找到了我们的方法:正确答案的论文,基于德沃金的著作以及斯特莱克与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德沃金的理论建构。 首先,正确答案论要求回归法律的理论分析,要求法官以法律原则的主导作用来重构制度历史。正是基于法律的连贯性和完整性,这种重构才为正确答案提供了条件。这种观点从根本上使我们不再承认司法解释/判决中的自由裁量权,因为面对法外因素,法律原则开始占据更复杂的作用和功能。[1] 因此,正确的决定需要: 寻找理论法律标准;考虑到法律问题没有多种答案,您必须以尽可能最好的方式找到它们;自自我立法的主体间性时刻以来,认识到法律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法律民主生产的重要性以及加强必要的合法性;承认基于传统/诚信的局限性(德沃金-伽达默尔-斯特雷克);承认、接纳和消除不真实的法律预设;以及与道德、政治(前)理解等不断斗争,以维护法律的自主性。[二] 显然,这些主题包含了该主题的主要主题,其复杂性渗透 电话数据 到无数其他主题中。[3]上述一些主题将我们引向哈贝马斯的经典陈述,即“没有激进民主,一个人就无法拥有或维持一个国家” [4],并由斯特雷克补充:“自由裁量权与民主没有很好的关系” [5],以及德沃金的补充对哈特自由裁量权的许多批评。 而正是从德沃金的著作以及他对哈德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存在多重答案的辩护的批评中,正确答案的命题才会得到极大的拓展。 这就是为什么反对自由裁量权的斗争也让我们认识到理由的要求(“法官的基本义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6])与获得正确判决的基本权利之间存在直接关系。答案(符合宪法)。那么,做出正确/适当的决定取决于制定同样正确/适当的理由。[7]这句话与我们在上一篇专栏中讨论的主题直接相关。[8] 正确答案决不意味着参与相关决策的所有团体/参与者都是正确的。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它需要考虑影响所分析案件的所有规范性要素(学说、法理、规范性戒律等)[9],并且仅从案件中产生,因此不存在“法律本质”。[10] 接受本论文并不意味着我们承认存在正确的解释/决定,而是意味着该解释/决定比其他可能的解释/决定在宪法上更加充分。而基于应用于法律领域的解释学范式,特别是解释学圈和本体论差异,可以断言“存在一个真实的、正确的答案;既不是唯一的一个,也不是几个正确的之一;只是事物本身给出的“答案”。[11] 那么它将是“对可能性条件的解释,从中可以发展出证实意味着什么、证明意味着什么”的想法;“对所理解的可能性条件的解释(对传统中形成的预先判断的挪用和过滤)”;产生于应用的解释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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